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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料]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22 号 [复制链接] [手机版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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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线zhangjingyu

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绿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7-10-01 22:02:29 星期日
《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》已经 2012 年 10 月 17 日中
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
现予公布,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
部长 苗圩

2012 年 11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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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2017-10-01 22:04:21 星期日  点亮(0)
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,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、使用业余无线电台,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,是指开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》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、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(包括附属设备)。

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)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。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。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、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。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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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板凳  发表于: 2017-10-01 22:07:47 星期日  点亮(0)
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。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。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;

(二)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;

(三)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,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,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。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,应当年满十八周岁。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,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(一)《业余无线电台设置(变更)申请表》;

(二)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》;

(三)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、复印件。申请人为单位的,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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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地板  发表于: 2017-10-01 22:12:15 星期日  点亮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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